西安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事件随着双方和解画上了句号,但“一朝成名”的维权女王薛春艳却因另一场经济纠纷成了被控诉方。笔者梳理媒体报道,并利用一些公开的工具进行查询,现将相关事实列述并作简要分析。
一、事件主要节点
1、上海爱琴海购物公园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588号(近虹井路),其运营方为红星美凯龙旗下的上海爱琴海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购物公园于2017年底开业。
2、上海爱琴海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购物公园4-5层出租给了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竞集公司即于2018年初开展装修与施工及招商工作,打造名为“竞集守艺人”餐饮项目。其一般与商户签署为期3年的《联销经营合同》,向商户收取保证金、装潢管理费、品牌注册设计费等。 合同上签字的为公司监事薛女士(薛春艳)。
3、上海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购物公园的商业管理公司,上海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注册资本1010万元,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顾悦。
4、“竞集守艺人”美食广场直到当年6月15日才开业,但开业仅2个多月,“竞集守艺人”的运营管理方及薛某某等人“消失”。由于竞集公司拖欠收银系统公司的费用,相关系统被暂停,商户的餐饮店被波及,无法营业。
5、2018年10月16日,有商户在徐汇某小区附近遇到了薛女士,并要求赔偿。薛女士选择报警,双方在派出所进行协商调解,后薛女士再度失联。
6、2019年4月中旬,薛女士坐在奔驰引擎盖维权的视频引起了商户的注意,经核实,该薛女士即为竞集公司之管理人员、监事薛春艳,随后“诈骗”商户款项事件得以公之于众。
二、法律分析-薛女士应否承担责任
涉事的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穿透后股东为:徐亮、余郁、罗琴芳、黄芝香。在竞集文化公司中,黄芝香为执行董事,薛春艳为监事。据澎湃新闻的未经证实说法是,黄芝香与薛春艳系母女关系,徐亮与薛春艳系男女朋友关系(亦可能是夫妻关系)。
根据公司法的一般性原理,公司债务一般不涉及股东个人,如果用法言法语则可以表述为“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即便薛春艳为公司股东,其也仅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何况,其仅为公司监事、员工,亦并非股东,即便其与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存在某种程序上的亲属关系。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说,指责薛女士是站不住脚的。但是,作为竞集文化公司高管,同时又是法定代表人及实际制人的亲属,其有义务对其欠款事件作一详细说明。特别地,在许多中小商户哭诉无门时其却还能够肆意购买豪车。此时,她选择了沉默与躲避,或许有难言之隐。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给她一个道德上的谴责似乎并不为过。
三、法律分析--红星美凯龙应否承担责任?
在爱琴海公园“竞集守艺人”餐饮项目中,有三个公司值得关注:即上海爱琴海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爱琴海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红星美凯龙集团旗下核心企业,公司实力自不待言。如要把这样一个黄金地段二层面积逾2000平方米的商铺全部出租给一家公司,那么这个公司必定要有一定的实力,红楼星美凯龙一定会对这家公司做充分的尽调以防止法律风险。然而上海竞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仅1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这其中的过程令人极度的不解(会有什么见不得人的猫腻么?)。
次之,商户入驻爱琴海公园,尽管是与竞集文化公司签约,但是他们可是看着红星美凯龙的品牌来的,他们自然认为红星美凯龙已经默示对其进行了信用担保。有趣的是,红星美凯龙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对其“品牌声誉风险”有如下描述:
“公司“红星美凯龙”的品牌价值主要建立在客户主观认知之上,可能会因某些削弱客户信任的事件而受到损害。例如,涉及到公司及公司业务、委管商场合作伙伴或入驻商户的负面事件或宣传可能对公司的品牌声誉造成不利影响;若公司未能为消费者带来良好的服务体验,同样会降低公司的品牌价值和消费者需求,进而影响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
事发之后,红星美凯龙似乎置身事外并把上海粤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推上的诉讼的前台。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受损商户似乎也难以以合同纠纷直接起诉红星美凯龙。然而,事情也没有那么简单,如果其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受损商户也完全可以以侵权为由将其及其商业管理公司上海粤祥诉至法院。
(作者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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