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晚,上海鸣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鸣石投资”)创始人袁宇发布声明,称他才是鸣石的实际控制人,其控制的上海松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松盟投资”)持有鸣石投资50%及35%共计85%的股权。而李硕名下50%的股权,均为松盟投资委托其代持,李硕并非鸣石的股东。昨日,松盟投资已正式函告李硕,解除委托代持关系,收回鸣石投资50%的股权
根据袁宇出示的签署于2017年1月16日之《股权代持协议》,李硕持有的鸣石投资的50%的股权系替松盟投资代持,而松盟投资系袁宇控股72%的企业。
焦点一: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三明确了股权代持是一种有效的民事行为。该解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证监会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情形,但该规定系部门规章而非法律。违反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会受到行政处罚,但不会影响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
焦点二:袁宇能否夺回控制权取决于另外二个股东王洋与周晟的意志
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鸣石投资股权结构为:李硕50%,松盟投资35%,王洋10%,周晟5%。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袁宇尽管通过《股权代持协议》实际最终控制鸣石投资85%的股权,但《股权代持协议》仅约束袁宇及松盟,不约束鸣石投资公司及其他二个自然人股东,如果其他2个自然人股东不知道股权代持一事,或者明确反对松盟投资成为50%股权的显名股东,那么,袁宇要想夺回公司的控制权,显然法律并不支持。
为何要鸣石投资要采用股权代持的形式?笔者推测,受限于私募基金相关法规关于利益冲突避免的要求,通过代持可以解决不同基金利益冲突的问题。
因此,尽管《股权代持协议》是有效的,但袁宇能否真正成为鸣石投资85%股权的实控人从而压回公司的控制权,取于鸣石投资另外2个自然人股东王洋与周晟的态度。无论事态如何发展,这终将是一个双输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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