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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山水水泥股权争夺战重要关联方陈宏庆提起的10借款协议争议案中,有一起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延期12次后,将于1017日出具裁决,剩余9案将于1113日迎来裁决日。届时,陈宏庆与员工购股代表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否为购买山水投资股权的委托合同也将定论,山水水泥也将随着仲裁结果出炉迎来新的发展局面。

最初,山水水泥职工股东将山水投资部分股权卖给陈宏庆,但在2017年又出售给济南产发集团,引发后两者股权争夺、对簿公堂,但河南、山东两地法院却先后给出了不同的结果。由此,上述员工购股代表与陈宏庆就借款协议的性质产生了争议,部分员工购股代表称之为借款合同,而陈宏庆称之为委托收购股权合同。陈宏庆遂于2017922日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针对上述员工购股代表提起仲裁申请。

实际上,这场借款协议争议案背后是对职工股份的争夺,这将涉及山水水泥控制权最终的归属。

 

山东与河南二地相互矛盾的生效判决

笔者在Alpha案例数据库中,以陈宏庆为当事人,以山水水泥为关键词,共搜索到1768个裁判文书,限于山东、河南二地。2018年底,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出具1069份判决书,认定陈宏庆享有案涉股份实质权益。    另外,20193月,原告陈宏庆诉被告李炜等、第三人郝广祥侵权责任纠纷案在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立案,该案经二审审理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宏庆对被告李炜持有的案涉标的股份享有实质权益。

在部分职工将期持有的所谓的代持股份转让给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后,同期2018年,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原、被告于2017912日签订的《有关ChinaShanshuiInvestmentCompanyLimited之股份权益转让协议》合法有效;2、原告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质享有涉案《有关ChinaShanshuiInvestmentCompanyLimited之股份权益转让协议》项下转让的ChinaShanshuiInvestmentCompanyLimited(中国山水投资有限公司)股的股份权益.

二地法院的判决出现了外观上的冲突,河南高院更是于20205月底,以(2020)豫民申1261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将一股二卖的山水水泥原职工代表构成对陈宏庆的侵权。河南高院在裁定书中直接表明了态度:通过陈宏庆与职工股东、购股代表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关联案件的审理,以及本案的审理,可以判断职工股东张桂兰等虽没有签订《确认函》,但其通过购股代表收到了陈宏庆支付给其的70%股份售价,且张桂兰在与购股代表签订股份买卖协议时即已明知购股代表没有购股意愿,购股资金不是来源于购股代表,由此可以认定张桂兰与购股代表签订的股份买卖协议直接约束陈宏庆和张桂兰。职工股东张桂兰在明知20158月购买其股份的并非是购股代表马军,且已经实际收取陈宏庆通过购股代表支付的70%购股价款两年后,又与购股代表签订《股份买卖协议之解除协议书》并将案涉股份权益转让给案外人济南产发集团,侵犯了案涉股份真实买方陈宏庆应享有的股份权益。

 

上海金融法院对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效力持否定态度

山水水泥仲裁案尽管涉及到的是上市公司控股母公司的股份归属,但裁判结果却决定着山水水泥控制权最终的归属。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原告杉浦立身(SUGIURA TATSUMI)诉被告龚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与本案有点类似。

关于系争《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的效力问题,上海金融法院认为:系争《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实质构成了系争股份隐名代持,杉浦立身是实际出资人,龚茵是名义持有人。发行人应当如实披露股份权属情况,禁止发行人的股份存在隐名代持情形,属于证券市场中应当遵守,不得违反的公共秩序。本案中,格尔软件公司上市前,龚茵代杉浦立身持有股份,以自身名义参与公司上市发行,隐瞒了实际投资人的真实身份,在格尔软件公司对外披露事项中,龚茵名列其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杉浦立身和龚茵双方的行为构成了发行人股份隐名代持,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共秩序,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共利益,故依据《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股权代持无效后的财产处理,上海金融法院认为:系争《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因涉及发行人股份隐名代持而无效,故杉浦立身向龚茵支付的投资款3,836,800元应予返还;关于系争股份收益收益(指应当包括分红以及因格尔软件公司股价上涨而发生的增值)部分的归属,在适用公平原则时应当着重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一是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程度,即考虑谁实际承担了投资期间的机会成本和资金成本,按照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将收益主要分配给承担了投资成本的一方;二是对投资风险的交易安排,即考虑谁将实际承担投资亏损的不利后果,按照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将收益主要分配给承担了投资风险的一方。虽然系争《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无效,但无效之原因系违反公序良俗而非意思表示瑕疵,因此该协议中关于收益与风险承担的内容仍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根据公平原则,杉浦立身应当获得投资收益的70%,龚茵应当获得投资收益的30%

 

山水水泥仲裁案裁决猜想

借款还是股权代持?

根据现有信息,相关职工购股代表与职工股东签署《股份买卖协议》,陈宏庆则与职工代表签署《借款协议》,以月息千分之五的利率提供购股专项资金,并与职工代表签署《股份实质权益质押协议》。其中,《借款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未经陈宏庆书面同意,职工代表不得转让其取得的山水投资股份。现在各方争议焦点之一是,陈宏庆认为上述实质是股权代持而非借款,而职工代表一方则称系借款。

笔者以为,判断究竟是借款还是股权代持应以交易实质来判断,根据河南、山东二地法院查明的事实,股权代持实质性商业安排可以认定,职工代表所述之为借款协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股权代持是否有效?

尽管各方交易之本质目的在于实现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但山水水泥系香港联交所之上市公司,并不受中国证券法约束,且争议股权系上市公司母公司之股权,并非直接指向上市公司,因而引用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判决股权代持行为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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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立团

柏立团

26篇文章 161天前更新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景德镇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任职于上海复星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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