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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日起,开曼、BVI均开始实施经济实质法案,一时噪音四起,认为离岸公司模式即将终结。事实果真如此吗?

没耐心看完本文的读者可直接看结尾结论部分。

 

一、经济实质法案的背景

开曼、BVI经济实质法案出台之背景在于落实OECD反有害税收竞争报告要求,以及CRS落地实施。本来,一国实行何种税收制度,执行什么样税制结构,设定何种税率,这是一国税收主权。但是,该国的税制不能用来进行有害的税收竞争,因为它具有传导效应,必然会侵害其他国家的税收利益。

 

说个更通俗点的例子,霍尔果斯这个地方大家都很熟悉了,极低的税率,极高的税收补贴。你把公司设在这个霍尔果斯这个地方,人员、办公场地设在上海,收入进入霍尔果斯的公司账户,这就是税收不公平,对其他合规经营的公司来说就很不公平,所以霍尔果斯的税收政策在清理,国际上清理开曼、BVI也就可以理解了。

 

经济实质法案要求注册于开曼和BVI的企业需满足经济实施要求,就是你这家公司“创造收入的核心经营活动”必须在开曼和BVI。也就是说,税收与实质活动要匹配,不应人为地从价值创造地转移至别的地方。

 

二、对中国人设立的离岸公司的影响

中国人在开曼和BVI开设的大都属于二类,即不从事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贸易及服务性业务。当然也有其他种类的,如投资基金或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等,但量极少,本文仅就前二类如何应会经济实质法案开展叙述。

 

中国人在设立的从事贸易、分销的离岸公司是怎么避税的呢?举一个例子更容易说清楚。

 

假定一个中国人甲,在中国上海设立了一家生产型的企业A公司,其产品外销至世界各地,收取美金,且利润率极高;

另一个中国人乙,在中国上海设立了一家贸易企业B公司,其主要代理某主要外国品牌在中国国内的独家销售,进口价格极低,而在中国国内销售价格极高 。

 

由此,如果AB这二家企业都把利润留在中国,考虑到中国25%的企业所税税,以及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1亿元的利润分到股东个人手上,大约也就6000万的样子。为了避税,AB就会在开曼或BVI设立一个离岸公司A+B+A公司向增外销售的时候,通过A+作代理并把利润留在A+B公司进口产品的时候通过B+作代理并把利润留在B+。在跨境税务及金融信息不交换的情形下,甲和乙就可以把运营的全部利润留在离岸公司而无须缴纳任何税金。

 

三、如何应对:不从事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之应对方案

开曼和BVI的经济实质法案及其施行细则对于控股公司有较低之经济实质要求,也就是说,对于该类企业,你的管理等实质经济业务可以外包给当地秘书公司处理,这样也属于履行了经济实质法案的要求。

 

细则亦说明,担任业务外包开曼本地公司若同时为多家不从事生产经营的控股公司提供外包服务,其提供服务之人力、办公面积等不得重复计算。举例来说,即若由某一家外包公司由同一名员工提供予100家控股公司投资管理服务,则每家控股公司所使用之人力资源数量系0.01人,当地税局恐认各控股公司因未具备合理经济资源而不符合实质营运规定。

 

此种情形下,开曼当地外包服务机构势必要增加人员、扩充办公场地,从而间接导致离岸公司每年运营费用的增加。因此对于纯粹控股架构下的公司(包括信托下的持股公司),在此法案下完全没有必要惊慌,你需要与你的代理机构联系,确认是否满足最低限度的经济实质要求。

 

四、如何应对:基于避税的贸易或分销型企业

根据经济实质法案,非开曼税收居民可得以豁免。因此对于贸易或者分销型离岸企业,可以考虑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居民身份作为豁免适用经济实质法的工具。

 

但此时应考虑二项,一是确认其为非开曼群岛税务居民需要另一法域税务机关出具相关书面证明,如税籍编号 、税务居住者证明 、税额核定通知书或完税证明,以及母公司、最终母公司、最终受益所有人与其个别税务居民国家之信息。若离岸公司无法提出上述证明,主管机关将视该企业为“适用个体”,进而须满足经济实质之规定。另一项考虑是另一国税务法律在实体或程序义务上对纳税义务的追溯调整,如中国税务机关就有权追缴五年前的税款。

 

毫无疑问,确定为非开曼的税务居民,需要在另一法域纳税,因此开曼、BVI等避税港的吸引力在减少。我们判断,经济实质法案如果得以实行,则香港、新加坡等地作为纳税替代地,无疑具有优势地位。

 

五、结论

通过本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那些认为开曼、BVI经济实质法案将会导致离岸构架终结的说辞是贩卖焦虑,意图从中获取信息不通称的利益;实质上,经济实质法案没有那么可怕,它只是增加了开曼、BV离岸公司的运营成本。

 

2、没有通用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适用的解决方案,对某一离岸企业,需根据设立目的、类型、营收、成本、管理等状况制定不同的应付策略。而这,需要大陆律师、香港律师等联合工作才能完成。

 

3、从CRS到经济实质法案,反映的是各国对离岸公司可能涉嫌洗钱、逃税的担心,利用离岸公司进行税务筹划越来越困难,成本亦越来越高。如果经济实质法案得以完全实施,开曼、BVI离岸公司可能被迫选择香港、新加坡等地作为税收居民地,从而避免受到经济实质法案的实质审查;

 

4CRS以及经济实质法案,对开曼、BVI政府的现实利益有着重大负面影响,所以在实施时会打上折扣,而中国政府对此一时也尚未适应,因此未来五年尚有筹划的空间。

(作者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邮箱:bailituan@deb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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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立团

柏立团

26篇文章 161天前更新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景德镇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任职于上海复星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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