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最近一段时间,建议制定并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甚嚣尘上。大力鼓吹者的观点无非有二:一是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标配;二是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企业破产中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从而化解自然人的企业债务危机,并释放出自然人重新创业热情,有利于大众创新与大众创业。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执行程序中对于自然人的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参与分配制度已经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雏形,并与我国的司法制度与经济发展大体匹配。过分地拔高将其上升为《个人破产法》难以达到立法之初衷。 

为什么说我国不前尚不具备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呢?

我国非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这一点理由不用说了,我国是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国家,国有企业占据了主导地位,至多是一个半熟的市场经济。那种整天自认为是完全市场经济的人也只能说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 

我国对于自然人的信用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各部委的支持下,终于可以查询个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车船等1625项信息,但该种信息查询权仅在公检法手中,律师无法查询。因此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成为难题,你都不知道对方的资产在哪,你怎么保全?另外一个现实的例证是,我国法院执行完结的案件有近一半是以查无财产而“执行终结”的,因此,我国对于自然人的信用制度的建设任重而道远。

我国不具实施个人破产的司法基础。我国2007年出台了一个针对企业法人的《企业破产法》,但是事实上,从《企业破产法》开始施行的2007年,此后相当长时间,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只有2000余件。大部分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矛盾、熟悉破产审判业务的力量不足以及破产案件涉及企业员工安置等问题,致使一些法院对该类案件存在畏难心理。就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而言,2011-2013年间,其共受理破产案件31件,这个的一个数字,其收案数量已经在上海各区级法院中排名第一了。

你想破产,法院不接。在已经实施了12年的《企业破产法》沦为睡美人法律的情形下,你能指望一部《个人破产法》解决执行中的一切问题?在国家对破产制度投入不足的情况下,盲目地上马个人破产制度只会适得其反,使之沦为笑柄,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对于个人破产立法而言,我们既要旗帜鲜明的反对那些高高在上没有法律实际操作经验的夸夸其谈者,也要旗帜鲜明的反对那些盲目顺从上意之溜须拍马者。踏踏实实地把现有的《企业破产法》落到实处,积累经验(像建立破产法庭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待条件成熟时,个人破产法自然水到渠成。现在制定个人破产法,实属于拔苗助长之举。

(作者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工作邮箱:bailituan@debund.com

话题:



0

推荐

柏立团

柏立团

26篇文章 161天前更新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景德镇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任职于上海复星集团。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