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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期间,63岁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迎娶38岁新夫人的视频在网上引起热议。#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大婚#还在107日登上微博热搜。

 

作为一名以股权为研究方向的律师,我关注到,陈景河在本次结婚前不久即2020727日将其持有的紫金矿业5100万股A股股票以非交易过户方式转让给其子,这样其子持有紫金矿业股份市值约为3.1亿元人民币。转让后,陈景河现持有紫金矿业7605万股份(包括1500万股H)。根据最新股价计算,陈景河现持有紫金矿业股份市值为4.4亿人民币。

 

陈景河婚前将部分股份转让给其子的行为应是各方博弈的结果,有其相应的法律逻辑。虽然说该笔股份是陈景河婚前个人财产,如果不转让,那么该笔股票的收益(包括分红、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什么叫孳息?什么叫自然增值?各方可能会有争论。对于股权而言如果夫妻一方在这项投资收益中付出了一定的时间、智力或者精力成本,那么这项投资收益就不能视为孳息或者是自然增值,也就应当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不同于房产,是一种单纯的投资行为,股权本身是个人财产,但对于收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规定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继续细分下去,如果出资一方参与公司运营或工作,那么是一种付出行为,作为回报,婚后股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出资一方仅仅是持有股权,未参与公司运作,没有付出劳动一般认为该收益属于个人财产,因为这个行为没有让配偶有额外的付出,就好像钱存在银行里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针对这一情形倾向性意见是:若夫妻一方婚前购入的股票、基金等用的是个人财产且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了交易性行为,那么据此所获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直至离婚时都没有交易操作,那么此时的账面收益应属于自然增值。” 

也就是说,假使夫妻双方对股权没有任何的付出,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自然增值,因此,不能将所有的股权收益认定为投资收益,这就需要在实务中明确是否有相关证据能证明原被告任何一方在婚后投入时间、精力对股权进行过操作,管理,维护,或者涉及到对于公司股权的投票,表决,经营等事宜,如果有,那么便可以对增值部分主张夫妻共同财产。

 

就陈景河而言,如果他是从二级市场直接购入的股票,不是紫金矿业的董事,不参与紫金矿业的管理,那么他所持有的所有的公司的股票都是个人财产,股票因价格变动而产生的增值亦将属于其个人财产而不纳入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但事实恰好相反,陈景河深度介入紫金矿业的管理。为避免家庭矛盾,陈景河预先将5100万股A股股票过户给其子,应是家庭内部各方博弈的结果。毕竟,爱情要想突破年龄的界限,那也是在大家庭和睦的土壤里才可以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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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立团

柏立团

26篇文章 161天前更新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景德镇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任职于上海复星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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