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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中国立法机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以危险驾驶罪入刑,意图通过该罪减少酒驾的目的。作为《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亮点,醉驾入刑反映了我国要求严惩醉驾的公众诉求。

然而, 数据表明,“醉驾入刑”并未带来立法机关想要的结果,《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酒后危险驾驶数量依然直线上升。2012年中国法院共审理一审危险驾驶案件3.77万件,2013年中国法院共审理一审危险驾驶案件4.97万件,较上一年上升31.75%,2014年中国法院共审理一审危险驾驶案件8.76万件,较上一年上升76.18%,2015年中国法院共审理一审危险驾驶案件13.20万件,较上一年上升50.75%(最高人民法院:《危险驾驶案件专题分析报告》,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6期),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表明,危险驾驶罪已成为数量位居第一的犯罪。面对这一局面,是修订法律提高惩罚,还是通过其他途径(如通过行政处罚提高酒后驾车的成本)来遏制这一不良现象的增长?本文中笔者运用博弈论来进行分析。

博弈论通过对人们为什么合作和如何实现合作的研究过程中揭示出了法律的重要性。博弈论中,假设博弈各方都是理性的,理性各方作出决策来实现合作,因为决策是由双方在考虑对方的行动结果时做出的,因此决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需要注意的是博弈达到的均衡可能不是集体理性所能够实现的均衡,为了达到集体理性所要求的均衡,需要通过改变博弈结构来影响博弈各方的决策,此时怎样的博弈结构才是合理的就成为问题的关键。在不同的博弈环境下,博弈各方会做出不同的决策,也就是说不同的博弈环境会产生不同的博弈均衡,通过对博弈环境的影响来引导博弈参与者对达到集体理性所要求的均衡。

具体到法律与博弈之间的关系,我们可将法律理解为博弈环境的一种,法律能够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影响博弈参与者的策略选择。首先是激励效应,其次是协调预期,最后是作为一种信号传递机制。法律对不同行为的规定能够影响行为人在博弈中的支付,支付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博弈参与人的策略选择,从而产生新的博弈均衡。在醉驾入刑案例中,博弈的参与人包括立法主体和行为当事人。立法主体的战略选择是选择惩罚的程度,即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行为当事人的战略选择是在了解自己需要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饮酒还是不饮酒。张维迎在《博弈与社会》一书中阐述了影响法律有效性的因素,包括对内在的短期利益的重视超过了对声誉的重视存在着不同规范的治理人群

中国是一个有着深厚的酒文化的国家,酒文化基础和公民主观意志的自由决定性,显然罪驾入刑难以解决酒驾的社会顽疾。民众一方面知道喝酒开车危险,但在另一方面应酬交际又不得不喝酒,长期的自发秩序表现为喝酒又开车。有的民众低估了这一均衡的风险,有的民众知晓但是个人的力量又无法改变博弈均衡。但是后者不会选择不喝酒,原因很简单,民众有应酬喝酒的激励,国内在规则并不健全的中国社会,应酬喝酒是一种释放合作信号的有效方式。因此,经常地,公民对内在的短期利益的重视超过了对声誉的重视。

笔者通过Alpha司法查询软件对2019年度中国法院审理的酒驾案件进行了查询,2019年度全国审理酒后危险驾驶案件140,970件,其中山东和河南是大头。山东17,661件,占比12.53%,河南17,106件,占比12.13%。这2个省身处内陆,经济亦不发达,酒后代驾行业亦不发达,或者即便有代驾,但考虑支付成本也不会选择代驾。山东和河南恰是中国酒文化最盛行的地区,因而属于不同规范的治理人群。对于不同规范的治理人群,治理酒驾简单地以醉驾入刑可能效果并不明显,立法者可考虑在该等地区进行立法试验:例如在山东实施现有的醉驾入刑标准,而在河南则提高罪驾入刑的标准(如提高到150mg/100ml才认定为醉酒),低于该标准的,采用高额罚款、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等措施。根据行为试验结果,再决定考虑出台何种惩治措施。

综上,基于民众内在的短期利益的重视超过了对声誉的重视、存在着不同规范的治理人群,醉驾入刑并不能解决酒后驾驶这一不良社会行为。相反,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司法资源的压力,致使司法资源不能应用于更急需的地方(看守所人满为患便是明显例证)。同时,中国看守所及监狱恶劣的自然及人文环境,也易造成恶习的“交叉感染”,使一个好的人进去,变成一个坏人出来,从而加剧“醉驾入刑”的负面效应。

现有的醉驾一律入刑已经证明是失败的,是立法者拍脑袋立的法,而没有经过实证的研究。美国学者WAGENAAR早在2001年就对美国40个州的酒驾处罚效果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高额罚款对预防酒驾有显著效果,而监禁的效果则不明显;中国学者汪明亮亦指出,重刑政策并非控制酒驾的灵丹妙药,影响酒驾行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而预防该类的方法也应当是多元的(如高额罚款、吊销驾驶证、职业禁入、行政拘留等)。 

孟德斯鸠曾说,刑罚适用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发生,刑罚不是越重越好。刑罚不是万能的,只是防止犯罪的一种措施,也是最严厉的措施,我们应当谨慎使用。一个良好的立法者更应该多关注于如何预防“醉驾”,而不是惩治“醉驾”,并且注意刑罚的限度。因此,增加对“醉驾入刑”作出限制性的情节规定,并用更多的行政处罚措施,从博弈论的角度,才有可能达到治理酒驾的帕累托最优,从而实现集体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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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立团

柏立团

26篇文章 161天前更新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景德镇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曾任职于上海复星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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